Posted on 2023-02-16
分類:法律
法律保障國民的基本權益,當自身權益遭到侵害,或者與他人有無法和解的糾紛時,都能藉由訴訟請求法官介入,藉由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裁判對錯、歸咎責任,然而當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時,法官又該相信誰呢?答案是相信證據充足的一方!
在這個民主法治社會中,蒐證是保障自身權益必須學會基本技能,但可別以為調查取證很簡單,根據新北徵信社的經驗,不少一般大眾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,而在調查過程中違法而不自知,調查取證有哪些眉角?讓徵信社新北經驗最豐富的新北徵信社告訴你。
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——證據的重要性
我們從小就被教育「法律會保護被害人」,但卻鮮少有人告訴我們「該如何證明自己是被害人」,事實上法律並不會主動保護被害人,除此之外為了取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,訴訟雙方經常在法庭紹各執一詞,因此想要獲得法律的保障或者伸張正義的話,就必須呈現有力證據說服法官。
在法庭上有句金句是這麼說的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意思是官司的成敗關鍵就在於證據是否充足,懂得搜集、保存甚至創造證據,才能夠獲得法律給予的有效保障。
有效證據缺一不可——證據能力&證明能力
在徵信社新北地區承接的案件中,不論是外遇調查、工商調查、還是一般徵信,但客戶決定提出訴訟捍衛自己權益時,皆會向徵信專員進行諮詢,然而根據徵信社新北專員的諮詢經驗,大部分的民眾對於調查取證皆存在誤解,甚至不了解法律對訴訟證據的基本要求——證據能力及證明能力。
證據能力:
物件作為證據的資格。證據是訴訟的勝敗關鍵,但不代表為了蒐證就可以不擇手段,為了避免當事人為了調查取證使用暴力、威脅等違法手段,法院將會先確認物件來源是否合法,並在在物件具備證據能力後,才審視其證明能力。
證明能力:
物件對事實的佐證程度。由法官自由心證,判斷物件對於當事人陳述的佐證能力。
根據刑法第155-2條規定,只有當物件具備證據能力時才可以作為有效舉證,換句話說,只要調查取證過程有違法事實,即使該物件再怎麼一針見血,也不會被法官採用。
刑法第155-2條:「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」
監視器材搜證地雷,小心違法還不自知!
根據徵信專員的實務經驗,優於售價低廉且取得容易,不論是行蹤調查、外遇蒐證、醫療糾紛等案件,民眾皆經常習慣以竊聽器、定位器等監視器材進行調查取證,這些監視器材確實是最佳蒐證輔助工具,但多數民眾卻在不了解相關使用規定的情況下擅自濫用,導致自己違法還絲毫沒有自覺。
刑法315條:
1.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2.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任何無故以監視器材窺探他人非公開資訊行為,都是違反刑法第315條,也就是竊聽竊視罪的,而大眾最常犯的錯誤就是「懷疑伴侶外遇不是無故使用」、「對家人使用沒關係」,然而在法庭上,這些使用目的其實都屬於「無故使用」,因此搜集而得的證據不但會因為違法而不具證明能力,還會被對方追究法律責任。
如何合法進行調查取證?新北徵信社告訴你!
調查蒐證是門專業的學問,除了需要專業的調查能力、蒐證能力之外,還得熟悉相關法律規定,才能確保證據合法無虞,以下讓新北徵信社傳授大家實用的合法蒐證技巧:
將監視器材使用於私人財產
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有保管的義務及權利,因此將竊聽器、定位器等監視器材使用於自己的私有財產,例如手機、電腦、包包、車輛,皆視為合法行為,若他人在使用個人私有財產過程中,留下足以當成證據的資料,則財產所有人可以合法使用該物件作為證據。
使用公共場合的監視內容
飯店大廳、公園、非公開餐廳等公共場所,由於不限制出入者身份也不具備私人隱密空間,在法律上默認當事人於公共場所不具備隱私權期待,因此使用公共場所的監視畫面作為證據,也經常被法官接受。
調查蒐證手段合法與否將因為目的、手法、場合等因素而異,因此倘若對相關法律沒有一定了解,建議還是將蒐證工作交給專家,避免違法而不自知。
【延伸閱讀好文推薦】
專業私家偵探,跟蹤、蒐證、調查一條龍服務
免費法律諮詢好嗎?免費律師諮詢必知的5大事項!
外遇蒐證怎麼做?-婆媳問題